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6]4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算级次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我省境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隶属关系缴入各级国库。其中,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直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规定执行,省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省以下地方各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市县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全额缴入市县同级国库。每年年终时,市、县财政部门按本级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省财政。
  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沙市财政局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事 长财教[2011]12 2011/6/1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 琼地税发[2006] 2006/10/1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湘财税字[1997] 1997/8/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 2014/5/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深地税发[1999] 1999/6/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 2006/4/3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 2008/9/25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 浙财综[2019]20 2019/7/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厦门市财政局厦 20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