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7]1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22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9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经信委、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各市县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四、各级财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各级财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冀财税[2019]40 2019/7/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 京财综[2015]15 2015/1/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财综[2017]17 2017/4/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浙财综[2013]33 2013/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黑政办发[2014] 2014/8/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 鲁政办字[2017] 2017/6/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吉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吉财非税[2011] 2011/5/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2019/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黑财综[2012]88 2012/7/9
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4] 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