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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17]44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7-3-17
实施时间: 2017-3-17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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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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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我会组织起草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7年3月17日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2017年3月9日,协会第五届第四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3月1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本指引所称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偿还公司债券本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下简称预计违约),或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公司债券本息(以下简称实质违约)。
  本指引未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的约定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受托管理人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各相关主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可以要求发行人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发行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交易场所、受托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并按规定及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制定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
  (二)应急管理工作的常态化组织结构及协调机制;
  (三)应急处置的触发情形和预警监测机制;
  (四)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要求;
  (五)应急管理工作的档案保管要求。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其分管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备。
  第八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风险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或实质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受托管理人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
  (二)受托管理人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
  (三)受托管理人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及与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债券持有人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受托管理人与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
  (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工作方案;
  (六)应急管理保密方案。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
  第九条 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或实质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协助发行人制定发行人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预计违约处置
  第十条   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及时掌握发行人风险状况,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且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的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视情况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向受托管理人做出以下授权:
  (一)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等;
  (二)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请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担保物;
  (三)授权受托管理人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
  (四)授权受托管理人处置违约事项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履行受托协议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发行人按照受托管理人要求提供追加担保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并协助发行人及时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函,办理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工作。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保证人和担保物的状况进行了解和调查,并督促、提醒担保物保管人妥善保管担保物,避免担保物价值降低、毁损或灭失。
  办理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工作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协调发行人、担保物提供者及相关中介机构与登记机构进行沟通。
  完成追加担保工作后,受托管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披露担保合同和担保函的主要内容、保证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物的基本情况和登记情况等内容,并提示保证人代偿、担保物变现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四条 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督促相关主体遵守受托协议中关于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的约定。
  第十五条  风险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发行人未发生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对风险事件的发生、处置及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受托管理人应当于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
  第四章 实质违约处置
  第十六条 风险事件由预计违约发展为实质违约或发行人直接发生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督促发行人及时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按规定和约定对实质违约后的处理过程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偿债措施。
  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拒绝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落实偿债措施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知晓该等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并按规定及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就需要获得授权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并根据会议决议履行职责。受托管理人可视情况制定会议安保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
  第二十条 除受托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受托管理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实质违约后,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处置担保物。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协议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实现担保物权,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二条 需要对发行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发行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启动发行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并披露法院处理情况,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参与发行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受托管理人代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产生的费用,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对风险事件的发生、处置及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受托管理人应当于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中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本息全部清偿或实质违约处置总结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之日起5年。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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