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8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0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省局”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33号)“(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4/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审批权限的通 黔地税函[2009] 2009/1/21
大连海关关于调整低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权限的公告 2022/6/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 穗国税函[2007] 2007/9/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7/11/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甘 2021/8/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5/6/1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 鄂国税函[2007] 2007/9/21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