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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发[2016]8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12-13
实施时间: 2016-12-1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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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规定,落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相关工作,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95元;上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347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低档统一为2695元;高档统一为4491元。两年内,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统一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年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送《社会保险法》及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到产业园区、到企业,督促企业依法参保缴费。人社、财政部门对申请(咨询政策)产业园区或企业一次告知试点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产业园区或企业一次审批办结;对批准试点的产业园区或企业在审批后下一个月执行试点费率;经办机构要按照审批结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设置。
  三、关于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
  申报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申报缓缴时前六个月累计亏损;
  3、已与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协议。
  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缓缴程序。
  符合缓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参保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填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并提交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养老保险缓缴协议等资料;经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批后报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为企业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企业应当继续履行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经审批同意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经核准的缓缴期间,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记录个人账户权益。对在缓缴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职工,企业必须为这部分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经办机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缓缴期满按缓缴协议及时补缴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按补缴协议及时补缴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强制征缴,并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其补缴时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征收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加收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是省委、省政府为解决当前企业经营困难,化解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把握政策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地在工作推进中,要密切关注政策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本统筹区的基金承受能力,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湖南省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3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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