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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度整合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16]8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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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深度整合规范专项资金,是在专项资金合并同类项、规范审批流程权限、实行全过程公开基础上的升级改造,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步骤。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是用于落实中央和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目标的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一般性开支所需资金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编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从中安排的奖励资金,只限于根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奖代补,不得奖励个人。
  二、省级专项资金包括省级支出和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省级支出和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要严格区分,合理安排,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跨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省级支出在年初要明确到具体使用单位和项目,由省直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要编入部门预算。支出预算不细化、项目调整未按照规定权限和流程进行的,不予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和事业发展规划及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安排,以事定钱,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不得固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金额。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维持机关运行而设置的业务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应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剥离出来,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列,并细化支出,年度间根据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对已无实际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应予以撤销。各单位的业务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除购买服务外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用于与业务工作开展和机关运行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除省级基建投资、科研、维修等跨部门专项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跨部门进行二次分配,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安排资金。
  五、一般竞争性领域产业类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规模,尽可能避免事前补助、直接补助,补助方式要间接化,补助环节要后移,主要采取技改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事后补助或间接补助方式。政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政府性投资基金运作,专项资金现阶段不得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六、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撒胡椒面”,除中央和省相关规划和工作部署已明确到乡村两级的之外,原则上不得对乡镇以下的一般性散、小项目直接“戴帽”下达。
  七、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要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并采取集体讨论、评审、公示等规范的分配程序,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采购,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项目库以外的项目。项目库中的项目申报要素要全面涵盖项目基本情况、政策依据、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方面,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更新。
  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应严格遵循财政管理体制和账户管理制度。省级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实施单位或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由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拨。省直部门经批准设立的特设专户,不得违规进行省级专项资金的核算,不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省级专项资金转拨到该账户。对省直管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将资金指标下达给省直管县市,不得由省直部门或市财政转拨。除经省政府批准外,专项资金不得通过平台公司转拨。
  九、专项资金分配要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启动。从2016年起,每年8月份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省直各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投向和预计规模,9月份发布申报通知,按项目法分配的,在12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公示和审批。省直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按项目、分地区编制,确保在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按因素法分配且政策、金额相对固定的,在12月底前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按项目法分配且能够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应将项目和资金全部提前下达市县,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也应提前下达市县切块数。
  十、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以及违反以上要求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纪规定处理,并相应做出压减专项资金规模或取消安排等处理。省财政厅每年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三年到期后,进行整体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预算安排直接挂钩,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存设直接挂钩。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据此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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