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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监[2017]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0
实施时间: 2017-1-10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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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中介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检查效率,确保检查质量,我们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具备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所需专业资质、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其他专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会计职称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包括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
  第三条 受聘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5名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10名及以上,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四条 受聘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派出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参加财政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须执业一年以上,其他专业人员须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从业一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关系。
  第五条 湖南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库,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推荐本机构专业人员作为人才库候选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候选人员进行审核,择优提出初步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建立人才库。中介机构库、人才库成员资格每届有效期2年,人才库成员不足时,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人员中筛选补充。
  人才库成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因个人情况变动等不宜从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由本人或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解除资格。
  第六条 建立中介机构库和人才库后,所有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聘请人员原则上只能从机构库或人才库中选择,不得自行聘请库外人员。特殊情况下需临时聘请的,须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聘请的不予付费。
  第七条 聘请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签具聘请协议书(格式附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根据派出人员资质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进行调整。

费用项目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及相当资质人员

助理会计师等

专业人员

 

劳务费

800/·

500/·

 

住宿费、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400/·

长沙市城区以外

200/·

长沙市城区内

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据实计算

 


  说明:长沙市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检查结束后,按照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进驻检查组参加业务培训、开展检查业务的实际天数计算工作日,中途请假外出或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工作日。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应及时结算付费。
  第九条 聘请中介机构必须遵守财政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聘请协议约定的职责。
  第十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必须根据财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检查项目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十一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二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得利用检查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与个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农副土特产品等财物,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与个人的宴请或其他消费活动。
  第十四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曾在被检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三年的;
  (二)持有被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检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被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认为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对在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以及不认真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中介机构人员,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终止其参加检查工作、取消参加检查资格。
  第十六条 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需聘请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师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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