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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资[2017]19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6-27
实施时间: 2017-6-2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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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国企党建,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稳步提质增效,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7年6月27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委、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以经营业绩目标考核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
  (二)坚持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实行分类考核, 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和职务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
  (一)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发展为导向,在保证合理的资本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
  (三)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给予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行业特点、管理短板和改革发展需要,对不同企业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考核。
  第六条  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经营业绩、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创新发展、党建工作等五大类别。
  (一)经营业绩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年度经济效益、资本回报、价值创造、市场占有、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等情况。
  (二)资产资本管理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资本管理、资本安全、资产质量等方面情况。
  (三)改革改制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企改革重点任务、企业内部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实施和完成情况等。
  (四)创新发展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等方面情况。
  (五)党建工作主要考核评价企业党委(党组)履行党组织工作职责、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建基础工作、党建工作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任期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经营业绩、专项工作等两大类别。
  (一)经营业绩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任期经济效益、资本回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规模增长等情况。
  (二)专项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改革改制、资产证券化、重大战略专项任务以及省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作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市场、行业、企业发展规律,按照企业改革发展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发挥省属国有企业骨干引领作用和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省属国有企业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监管企业综合绩效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总体目标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全面预算,制定本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计划,分解细化经营业绩、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创新发展、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指标,提出任期、年度具体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衔接。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实施以基准值为基础的分档管理。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发展趋势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分档管理的考核指标目标值分为三档。考核目标值与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业总体目标,完成后实行激励性计分。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后实行约束性计分。
  目标值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无重大客观原因,目标值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的,不进入第一档目标。
  第十二条  考核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综合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省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四章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经营业绩类指标70分,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创新发展等类别指标20分,企业党建工作10分。
  第十六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七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等级受限:
  1、如无重大客观原因,经营业绩类指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未完成目标的,不得进入A级。
  2、竞争类企业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目标值为第三档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
  3、竞争类企业考核利润总额目标值为负数时,不得进入A级;完成目标值但处于增亏状态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4、竞争类企业考核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值未达到竞争类企业中位值的,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5、竞争类企业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小于0,考核级别原则上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6、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重点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考核级别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绩效年薪。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
  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2;
  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0.4×(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6—2;
  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6×(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6;
  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考核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低于上一年。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章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以连续三个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经营业绩类指标90分,专项工作指标10分。
  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综合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追溯调整考核任期内有关年度绩效年薪。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和考核得分,计算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任期奖惩,企业负责人可以获得与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得分÷100,分布区间一般为0.5—1。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考核评价系数为零。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总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届满后,省国资委根据离任审计情况,发现因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下一任期出现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绩效考核在省国资委领导下,由省国资委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办公室设省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综合绩效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期间、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综合绩效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实施重点督查并提出预警,加强对考核目标执行情况的调度分析、指导督促和反馈控制。
  (一)每季度、每半年结束后次月20日前,企业应分别将年度、任期综合绩效责任书进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绩效考核办。
  (二)绩效考核办分析汇总企业综合绩效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每季度、每半年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年度、任期综合绩效考核目标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综合绩效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综合绩效总结分析报告报绩效考核办,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绩效考核办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综合绩效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综合绩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综合绩效考核意见。
  (三)绩效考核办将综合绩效考核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绩效考核办将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意见报省国资委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或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效能监察问题整改等省国资委交办的有关重点工作;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等情形之一,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副职负责人岗位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各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副职负责人薪酬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0.6—0.9之间。副职负责人薪酬系数应适当拉开差距,中位值一般不得高于0.8,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的差距不得低于0.2。
  第三十四条  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董事会应建立与市场和行业相适应、符合企业实际的职业经理人综合绩效考核体系、薪酬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契约管理和严格的综合绩效考核。监管企业总部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的,董事会制定的职业经理人综合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监管企业子公司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的,职业经理人综合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因筹建、新组建、搬迁等原因导致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和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由省国资委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和奖惩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考核〔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计分
  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经营业绩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资产资本管理类指标得分+改革改制类指标得分+创新发展类指标得分+企业党建工作得分+奖励加分-处罚扣分
  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考核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类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类指标一般为3—5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和专项任务特点设置。
  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为4个,包括: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
  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一般为3—5个,可选择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重大战略专项任务、成本费用控制等。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一般为3—5个,可选择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控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等。
  1、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2、考核利润。考核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考核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省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可视同利润调整的因素,但应扣除审计调整数、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和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非经常性收益。
  3、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4、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含非经常性损益)与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在确定净资产收益率的考核目标、核定考核结果时,经省国资委审核认定后,竞争类企业可剔除低效无效资产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主要考核经营性资产的净资产收益率。
  5、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二)年度经营业绩类指标考核基准值
  年度经营业绩类指标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发展趋势综合确定。
  处于上升周期行业的企业,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两者中的较高值。
  处于平稳发展行业的企业,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两者中的较低值。
  处于下降周期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基准值在上年完成值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可适当下浮。
  (三)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创新发展指标
  年度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创新发展类指标等方面考核指标一般为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和创新发展的重点任务,有针对性设置可量化、便于稽核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三、年度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计分
  经营业绩类指标分值70分。
  (一)竞争类企业经营业绩类指标分值及计分
  营业收入10分,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各20分。各指标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设置不同的基础分值,实施分档计分。
  1、考核目标处于第一档(即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业总体目标),以该指标分值的110%为基础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即得该指标分值的基础分(即分值的110%)。
  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加该指标基础分值的2%,最多加该指标基础分值的10%。
  未完成考核目标、但完成值(或完成值增幅)超过总体目标(或总体目标增幅)时,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净资产收益率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2%,最多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20%。
  未完成考核目标、且完成值(或完成值增幅)低于总体目标(或总体目标增幅)时,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净资产收益率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2.5%,最多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50%。
  2、考核目标处于第二档(即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以该指标分值的100%为基础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得该指标的基础分(即分值的100%)。
  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4%,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该指标基础分值的2%,最多加该指标基础分值的10%。
  未完成考核目标时,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3.75%,最多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50%。
  3、考核目标处于第三档(即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以该指标分值的90%为基础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得该指标的基础分(即分值的90%)。
  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6%,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6个百分点,加该指标基础分值的2%,最多加该指标基础分值的10%。
  未完成目标时,营业收入、考核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5%,最多扣该指标基础分值的50%。
  (二)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类考核各指标分值和具体计分办法,在年度综合绩效责任书中明确。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由省国资委考虑企业资产质量、资源配置、管理难度、增效难度等因素,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效益改善程度分类确定,数值在1—1.15之间。
  五、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创新发展指标计分
  年度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创新发展等类别指标分值合计20分,各类别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分值和计分办法在年度综合绩效责任书中明确。
  六、党建工作计分
  党建工作10分,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分和扣分
  1、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国资委视情给予加分奖励。年度加分合计最多为5分。
  2、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未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等情况,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绩效考核扣分或考核结果降级处理。
  3、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按规定报送综合绩效责任书进度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或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效能监察问题整改等省国资委交办的有关重点工作,省国资委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附件2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综合绩效考核综合计分
  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考核得分=经营业绩类指标得分+专项工作指标得分+奖励加分-处罚扣分
  二、任期综合绩效考核指标
  (一)任期经营业绩类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类指标一般为3个。
  竞争类任期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包括: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考核利润总额、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包括: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考核利润总额、三年资产总额增长率(或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考核利润总额。指任期内经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各年度考核利润总额之和。三年考核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省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可视同利润调整的因素,但应扣除审计调整数和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非经常性收益。
  3、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4、三年资产总额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内一定资产负债率水平下,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三年资产总额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专项工作指标
  专项工作类指标一般为1—2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改革改制、资产证券化、资产盘活等重点任务,有针对性设置可量化、便于稽核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三、任期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类指标分值90分。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分、三年考核利润总额4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或三年资产总额平均增长率)10分。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分。
  实际完成值达到或超过考核目标值时,得40分。未完成考核目标时,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
  2、三年考核利润总额40分。
  实际完成值达到或超过考核目标值时,得40分。未完成考核目标时,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5%,扣1分,最多扣20分。
  3、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或三年资产总额平均增长率)10分。
  完成值达到考核目标值时,得10分。未完成考核目标时,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四、专项工作指标计分
  专项工作指标10分,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分值和计分办法在任期综合绩效责任书中明确。
  五、加分和扣分
  1、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任期综合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任期加分合计最多为5分。
  2、企业在任期考核期内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未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等情况,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给予绩效考核扣分或考核结果降级处理。
  3、企业在任期考核期内,未按规定报送综合绩效责任书进度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或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效能监察问题整改等省国资委交办的有关重点工作,省国资委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附件3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其中,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
  二、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
  按照“重要性、战略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充分结合新形势对经济增加值考核优化调整的新需求,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突出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更加重视战略投资和长远回报。
  (一)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为鼓励科技创新和为获取战略资源进行的风险投入,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准确归集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资源类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可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视同利润调整项。为鼓励企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改革改制工作,对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费用,经省国资委认定,可部分或全部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
  (四)资产处置收益。即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非因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要而发生的处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资产产生的收益。
  (五)平均在建工程。为鼓励可持续发展投入,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企业在考核年度已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在建工程”,应按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调整计算。
  三、差异化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充分考虑监管企业资本结构、融资成本差异,坚持功能分类考核原则,合理确定企业的资本回报要求。突出资本成本属性,强化资本纪律,提升资本回报水平;突出提高发展质量,引导企业做强主业、控制风险、优化结构。
  (一)股权资本成本率结合企业功能分类和国债利率水平差异化确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为5.5%;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为4.1%。
  (二)债权资本成本率体现合理负债水平,引导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债权资本成本率根据企业实际水平确定。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
  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工业企业和75%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2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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