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 粤国税发[2016] 2016/7/12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 青财预字[2016] 2016/4/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营改增纳 2016/3/28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 2016/4/2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6/5/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6/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 粤国税发[2016] 2016/5/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五一”期间涉及营改增业务照常办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5/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 桂政发[2016]33 2016/7/7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201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