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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21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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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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