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20
实施时间: 2004-1-2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五项严格的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五、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 榕税函[2023]21 2023/2/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2/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 宁国税发[2008] 2008/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2]6号 2022/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 青国税发[2009] 2009/3/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2/1/1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粤国税函[2000] 2000/4/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 2013/11/21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陕财税[2008]81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小微企业“十二产业” 2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