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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绍市财社[2017]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6-28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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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做好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7]26号)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自2017年7月份起,用人单位按月(季)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四、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五、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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