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7-5-12
实施时间: 2017-5-1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试行)
  (2017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自律规则,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询价报价、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及双边清算,适用本指引。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由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可以进行场外期权、互换、远期等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并获得投资类权限。
  第五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询价报价、在线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双边清算的,应当签署《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电子签名约定书(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约定书》”),完成电子签名约定。
  第六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日常管理。
  中证报价可以授权相关机构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协议签署
  第八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签署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签署的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版本包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13年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SAC主协议),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主协议版本。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可以签署履约保障协议。
  第九条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在线签署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的,由交易一方在报价系统录入相关协议的协议要素或者上传协议文本,选择对手方并发起签约。
  第十条 发起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签约的一方可以在对手方点击确认之前,撤销其发出的协议签约。
  第十一条 对手方点击确认收到的相关协议的,相关协议即时生效,签约双方受该电子协议所载全部条款的约束。
  对手方可以对收到的相关协议进行修改并反馈给对手方。协议双方可以通过该种方式进行多次协商。
  对手方拒绝相关协议签约的,协议签署失败,报价系统自动终止相关协议签署流程。
  第十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在线签署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需补充、变更或替换协议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在线进行补充约定。
  第三章 询价与报价
  第十三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询价报价应当使用报价系统提供的询价报价模板。询价报价模板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期限、结构、名义本金、数量、价格、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在线询价的,应当选择询价报价模板,完善相关询价要素,生成询价单,向部分参与人或者全部参与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与询价方已签署场外衍生品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参与人可以作为询价回应方向询价方进行要约报价。
  询价方可以与询价回应方就报价要素在报价系统进行多次协商。
  第十六条 询价单发出后,在有效期内有效。询价单在有效期内可以撤销。
  第十七条 询价方与询价回应方可以就报价要素进行多次协商。协商一致后,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达成交易。
  第十八条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发布报价。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布报价应当使用询价报价模板,完善相关报价信息,生成报价单,向部分参与人或全部参与人进行发布。
  参与人向部分参与人发布的报价为要约报价;向全部参与人发布的报价可为意向报价。
  第十九条 与报价方已签署场外衍生品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参与人可以通过点击确认报价单的方式与报价方达成交易。
  报价方允许部分成交的,报价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参与人点击确认该报价时可以选择交易量。参与人输入的交易量小于等于报价交易量的,按参与人输入的交易量成交,剩余的报价交易量可继续接受其他参与人的点击确认;参与人输入的交易量大于报价交易量的,按报价交易量成交。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的要约报价在价格有效期内有效。要约报价在被点击确认之前可以撤销。报价允许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可以在被点击确认前撤销。
  第二十一条 报价系统为询价报价达成的交易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具有成交义务。
  成交单记载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交易确认书明确。
  第四章 交易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询价、报价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成交单生成的后一个交易日日终清算之前,签署交易确认书,完成交易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人可以使用报价系统发布的交易确认书模板在线签署收益互换类、场外期权类等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
  报价系统可以依据市场需求,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布的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定义文件及其他规定发布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模板。
  第二十四条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询价、报价达成交易的,成交单内容自动导入报价系统交易确认书模板。
  交易一方补充交易确认书中其他交易要素,选择交易对手,发起签约。
  参与人未通过报价系统询价、报价达成交易且通过报价系统签署交易确认书的,由交易一方在报价系统选择交易确认书模板并录入交易相关要素或者上传交易确认书文本,选择对手方发起交易确认书签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确认书签约发起方可以在对手方点击确认之前,撤销其发出的交易确认书签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对手方可以对收到的交易确认书中非成交单内容进行修改并反馈给签约发起方。交易双方可以进行多次协商。
  交易对手方点击确认该交易确认书的,交易确认书即时生效,签约双方受交易确认书所载全部条款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人在线签署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交易确认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成立后,报价系统为成立的协议分配相应的协议编码。协议编码为17位字符编码,字符由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表示协议类型;第2、3位表示签署年份的后两位;第4、5位表示签署月份;第6、7位表示签署日;第8-10位表示甲方参与人代码;第11-13位表示乙方参与人代码,第14-17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在线签约的,应当将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协议的协议编码与相关主协议的协议编码进行关联。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在线签署交易确认书后,需补充、变更或替换协议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补充约定。
  第三十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签署交易确认书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发生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交易可以提前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查询其参与的在线签约业务,进行协议的归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与归类管理已发起的签约、收到的签约信息以及完成的签约等。
  第五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签署可清算交易确认书的,应当由报价系统进行双边清算并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人应当开立专门用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和头寸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报价系统开立自营类、受托类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其中,自营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的资金;受托类资金结算账户和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保证金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管理和存放参与人缴纳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自营类或受托类头寸账户。其中,自营类头寸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受托类头寸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场外衍生品合约。
  同一参与人可开立多个头寸账户,每个头寸账户应当与同业务类别的一个资金结算账户绑定。
  第三十六条 报价系统在场外衍生品合约存续期间,根据交易确认书的约定,计算交易双方在场外衍生品合约存续期间的应收应付金额,并在资金支付日的前一交易日向交易双方发送结算通知。付款方应当根据结算通知的要求在结算日入金,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十七条 报价系统在到期日,依据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的约定,计算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并向交易双方发送结算通知。付款方应当根据结算通知在结算日入金,完成资金交收。报价系统根据资金交收情况调整交易双方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
  第三十八条 场外衍生品合约标的出现交易双方约定的特殊情况的,参与人应当按照交易确认书中约定的清算安排或双方协商一致,由报价系统进行双边清算并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十九条 如交易提前终止,应按照交易确认书中约定的清算安排或双方协商一致,由报价系统进行双边清算并完成资金交收。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中证报价可以为参与人提供保证金代为管理等相关服务。中证报价代为管理的保证金为现金或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品,用于保证场外衍生品交易履行,或弥补违约方的交易对手方可能产生的损失。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可双方自行约定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一条 报价系统可以为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盯市。在交易日日终,报价系统可以根据交易确认书的约定,为交易双方计算当日保证金,向保证金不足的参与人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并对触发障碍事件、行权指令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参与人应当建立监控与预警体系,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具备足额的资金、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导致参与人无法正常通过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发起交易终止确认书以及协议管理等操作的,参与人可以向中证报价提出应急交易处理申请。中证报价将按报价系统相关应急交易规则进行应急交易处理。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如下行为:
  (一)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增持、减持提供便利;
  (二)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权益类场外配资提供便利;
  (三) 为客户开立虚假账户,非法出借头寸账户;
  (四) 内幕交易;
  (五) 操纵证券市场;
  (六) 利益输送;
  (七) 洗钱;
  (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参与人出现前款禁止性事项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他有权机关。
  第四十五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选择交易对手时应满足相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并对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征信评级等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
  第四十六条 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交易协议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人应当保证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证报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SAC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在线签署及SAC主协议框架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与清算信息自动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第四十八条 中证报价可以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有关期限、结构、数量等交易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发布报价系统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询价、报价,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或终止其询价、报价相关的业务权限。
  第五十条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询价、报价达成交易,生成成交单后,一方参与人拒不签署交易确认书且双方参与人不能达成一致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约谈、要求改正、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参与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时,中证报价有权认定该参与人结算违约:
  (一)资金结算违约情形:参与人未在规定时点前在资金结算账户备足相应资金,导致资金结算失败,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金额。
  (二)保证金违约情形:报价系统发出日终(或日间)保证金追加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与人未备足相应资金,导致保证金违约,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金额。
  参与人出现前款违约情形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交付,在延期交付日之前补足资金的,不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参与人应当将协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中证报价。
  中证报价有权采取冻结资金结算账户等违约处理,并可以采取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约谈、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参与人未依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证报价可以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删除或补正披露信息,并可以采取约谈、要求更换有关人选、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告,并提交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一)场外衍生品相关交易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二)因场外衍生品交易违约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已生效;
  (三)中证报价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参与人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约谈、要求改正、在报价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等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由中证报价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参与人因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 市场监测发[201 2013/8/9
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4/7/1
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 市场监测发[201 2014/9/9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注册规则[试行] 2017/7/26
关于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 中证协发[2014] 2014/1/9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 2017/5/12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 中证协发[2014] 2014/8/15
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 2015/9/28
关于就《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质押式回购业务指 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