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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注册规则[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7-7-26
实施时间: 2017-7-26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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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注册规则(试行)
  (2017年7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产品的注册和管理,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代码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私募产品注册是指私募产品发行人、管理人或承销机构在报价系统进行私募产品的报价、发行、转让、信息展示等业务时,由获得创设或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线上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向报价系统特定对象参与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开展上述业务的一种活动。本规则所称私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务融资工具、收益凭证、非公众公司股份/股权、有限合伙份额等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相关注册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及时提交相关注册信息,并对注册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参与人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提交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它违法违规内容。
  第四条 注册核查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私募产品通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注册核查并不代表中证报价对其投资价值、投资收益及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或担保。
  第五条 中证报价对参与人提交的私募产品或项目注册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注册业务类型
  第六条 根据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发行、转让、展示或其他报价系统能提供的服务种类的不同,私募产品注册业务分为发行注册、发行并转让注册、发行后转让注册、转让注册、非转让注册、报价注册、展示注册等。
  第七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对象注册发行自身创设或管理的私募产品、接受发行人委托在报价系统承销发行私募产品或推荐私募股权融资等业务的,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该私募产品的发行注册。
  发行注册核查通过的,注册提交的产品相关发行信息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对象参与人进行信息披露,产品进入募集期后,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互联互通的参与人柜台进行认购。
  第八条 收益凭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取得报价系统出具的挂牌无异议函),拟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转让的,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线上发行并转让注册。
  发行并转让注册核查通过的,注册提交的产品相关信息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披露,产品进入募集期后,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互联互通的参与人柜台进行认购。认购成功后,报价系统自动完成认购人的持有份额登记且产品自动进入待转让状态,认购人或合格投资者可以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转让规则在报价系统或互联互通的参与人柜台进行产品份额的转让业务。
  第九条 通过报价系统发行注册且发行成功的私募产品,拟在报价系统发行后转让的,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该私募产品的发行后转让注册。
  发行后转让注册时,参与人发行注册时提交过的相关注册信息和文件可以豁免提交。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事后备案的私募产品,应当在报价系统发行成功后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可通过报价系统进行发行后转让注册。备案未获得确认的私募产品不得在报价系统进行发行后转让注册。
  发行后转让注册核查通过的,注册提交的产品信息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披露,进入转让期后,认购人或合格投资者可以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转让规则在报价系统或互联互通的参与人柜台进行产品份额的转让业务。
  第十条 未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私募产品拟通过报价系统进行挂牌转让的,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该私募产品的转让注册。
  转让注册核查通过的,中证报价根据参与人提交的相关产品持有人名册等登记结算文件进行私募产品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后,该产品进入转让期,认购人或合格投资者可以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转让规则在报价系统或互联互通的参与人柜台进行产品份额的转让业务。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或产品合同约定,份额不得或禁止转让且未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私募产品,拟通过报价系统完成对投资人的分红、付息、兑付的,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非转让注册。
  非转让注册核查通过的,中证报价根据参与人提交的相关产品持有人名册等登记结算文件进行私募产品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后,参与人应当根据报价系统相关规定提交相关兑息兑付方案。
  第十二条 参与人推荐私募股权开展报价业务的,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该企业的报价注册。报价注册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报价系统相关规定。在报价系统已经完成私募股权报价、融资、转让业务注册的,视同完成报价注册。
  报价注册核查通过的,注册提交的相关产品信息通过报价系统进行信息展示,报价商可以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规定进行报价。
  第十三条 根据报价系统有关规定,参与人或服务机构推荐项目或企业开展信息展示业务的,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该项目或企业的展示注册。展示注册核查通过的,注册提交的相关产品信息通过报价系统进行信息展示。
  通过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或项目,报价系统可对相关企业的公开信息进行展示。
  第十四条 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发行方式、发行期、特定披露参与人,并应当在发行注册时明确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采用定价发行方式的,在发行注册时还应当明确该私募产品的发行价格、发行规模等发行要素;
  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采用簿记建档方式的,簿记管理人在发行注册时,应当提交簿记建档发行方案,方案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申购利率(价格)区间、单笔最低与最高申报份额、簿记开始及结束时间、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及方式等;
  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应当提交通过报价系统招标发行的承诺函,并应当在注册提交信息中明确招标发行的招标标的、招标数量、中标确定方式、标位投标限额、投标利率(价格)区间、应急招投标方案等要素。
  第十五条 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进行转让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进行发行并转让注册、发行后转让注册、转让注册。
  在注册提交转让相关信息时,应当确定私募产品的面额、单笔最小转让数量、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等交易参数,各交易参数还应当符合产品相关监管机构和中证报价的相关规定以及产品合同的约定要求。
  第三章  注册流程
  第十六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注册业务前,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的参与人条件,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参与人还应在私募产品注册前,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关产品或资金账户,领取产品代码,完成产品登记。
  在报价系统开展信息展示注册的,在提交注册时报价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或项目代码。
  第十七条 参与人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在报价系统选择相应的注册业务类型,及时提交相对应业务应当提交的相关注册信息。
  第十八条 中证报价对注册提交材料无异议的,中证报价应当通过产品注册,并通过报价系统告知参与人。
  第十九条 注册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中证报价应当退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参与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资料,参与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注册材料,核查期限自材料齐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注册提交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中证报价要求参与人退回修改,参与人拒绝退回修改的,中证报价可以终止该产品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核查通过前,参与人自己提出需要补充或修改注册提交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中证报价退回修改,中证报价同意退回修改或撤回注册提交材料的,在补充或修改有关注册提交材料后,参与人可再次在报价系统进行相关产品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线上查看产品注册流程审批状态和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中证报价可以根据不同产品提交注册信息的标准化程度或参与人注册提交材料的规范性或其他要求,对产品注册流程实行普通注册流程和快速注册流程。
  第二十四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注册发行收益凭证、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股权及进行私募股权报价注册,采用普通注册流程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提交相关注册材料,中证报价在收到上述注册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注册材料进行核查。注册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发行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核查期限自注册材料齐备之日起重新计算。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收益凭证的发行并转让注册及产品或项目展示注册,采用普通注册流程的,适用上述流程。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注册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及对在报价系统发行成功后的私募产品进行转让注册,采用普通注册流程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发行首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报价系统填写相关注册表并提交相关注册材料,中证报价在收到上述注册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注册材料进行核查。注册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发行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核查期限自注册材料齐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私募产品,采用普通注册流程的,应当至少在产品转让首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报价系统填写相关注册表并提交相关注册材料,中证报价应当在收到上述注册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注册材料进行核查。注册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发行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核查期限自注册材料齐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证报价对注册流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在注册发行收益凭证产品时,可以采用快速注册,参与人最晚可在收益凭证发行首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午十二时之前通过报价系统完成注册。快速注册的具体适用产品类型和条件由中证报价制定发布的《报价系统私募产品注册操作手册》进行规定。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私募产品注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其改正,参与人拒绝改正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约谈、在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或终止参与人相关业务权限:
  (一) 不及时或不配合进行注册材料补正和反馈的;
  (二) 不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快速注册流程的;
  (三) 注册提交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 产品涉嫌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等违法情形的;
  (五)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报价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发现参与人违反自律规则的,由中证报价移交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参与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移交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中证报价对参与人创设或推荐的私募产品注销注册,并终止发行、转让、报价和展示的,应当提前通知参与人。该参与人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在报价系统进行相关产品或项目注册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中证报价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本规则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注册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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