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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自贸区金融改革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函[2017]4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7-20
实施时间: 2017-7-2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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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自贸区金融改革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0日
  湖北自贸区金融改革综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精神,结合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出发点,加快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创新,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更好地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支持。
  (二)发展目标。
  根据积极稳妥、把握节奏、宏观审慎、风险可控原则,充分借鉴上海等自贸区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创新金融机构设置、管理模式、产品创新、服务方式等,实现金融服务便利化,推动科技金融与自贸区金融相互融合和促进,打造湖北金融创新高地,促进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与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联动,为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时机成熟时,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提高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三)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推广“六个专项”科技金融新模式: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制、推出科技金融专项信贷产品、制定科技企业直接融资专项措施、搭建科技金融信息信用专业平台、构建科技金融专门监管政策。探索银保联动模式。推广应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扩大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纳税信用贷和萌芽贷等贷款规模。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交易所、“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并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开展再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推动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
  (四)完善金融投融资机制。
  完善自贸试验区内股权、技术等资本或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打造要素集聚与流通中心。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打造一流的天使投资集群,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等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湖北自贸区金融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曹广晶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湖北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各项金融改革试验任务,确保各项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落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和人行武汉分行,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会商机制。省政府金融办、一行三局不定期召开会议,对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行会商,通报交流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二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一行三局每月向省政府、省自贸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金融机构支持自贸区建设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可随时向省政府金融办、一行三局报送。
  (三)建立分工负责机制。一是出台具体落实方案。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分别研究制定金融业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工作机制、支持政策、落实措施、完成时间及责任部门、责任人,推动金融政策落地实施。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找准定位、突出特色,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出台支持自贸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在机构设立、管理模式、服务内容、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二是分解落实总体方案任务分工。针对湖北自贸区总体方案任务分工列出的46条金融事项,省政府金融办、一行三局严格按照分工安排,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进度安排。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相关改革试验任务落实好。
  (四)建立金融政策发布和宣传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政策创新推进工作机制。各金融机构支持自贸区建设开展的各项创新试点,尤其是适应市场需求、取得实际效果的,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由监管部门研究后报上级审批,在自贸区内复制推广。二是定期开展金融政策宣传、培训活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自贸区政策宣传与培训,推广湖北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的优势与特色,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用足用好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红利。各金融机构密切关注研究自贸区建设中产生的新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供给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深化金融同业合作,宣传推广特色业务和体制机制优势。
  (五)建立检查督办评估和问责机制。一是省政府金融办、一行三局定期共同组织对各金融机构自贸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通报相关结果。二是积极参与省自贸办组织的各项检查评估活动,尤其是涉及金融工作任务落实的,认真总结梳理,及时回应反馈。三是建立工作问责机制。将金融系统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挂钩,建立奖励与问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实施进度缓慢、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重点督导督办,推动各项政策落地、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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