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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竞争[2017]27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9-30
实施时间: 2017-9-3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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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于9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国情省情,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拟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二)审查方式。各处室、直属单位起草相关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国务院《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随相关文件起草材料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或报局领导审定。多个处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公平竞争审查。与其他厅局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厅局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厅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由我局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发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工作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对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起草机构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公平竞争自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竞争执法处意见,竞争执法处对起草机构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把关。
  四、清理评估
  (一)定期清理。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机构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评估。各处室、直属单位在清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根据国务院《意见》的要求,一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评估,经评估发现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的,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举报,依法调查核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政策制定机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构,局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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