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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 [2017]2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24
实施时间: 2017-2-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0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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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五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第五批)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1

政府性基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联

2

经营服务性收费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①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②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③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④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⑤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人行重庆营管部

3

经营服务性收费

将在水运口岸免除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集装箱(重箱)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范围扩大到铁路、公路等口岸及特殊监管区。

市政府口岸办

4

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止收取企业电子口岸IC卡预录入费,免费办理电子口岸企业用户入网预录入服务。

重庆海关

5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降低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2‰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市物价局

6

税收优惠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

税收优惠

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简化申报流程,实行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提高办理效率。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8

税收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到达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市国税局

9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市国税局

10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1

税收优惠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2

税收减免

对月经营收入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免征增值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和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3

财政扶持

财政补助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市科委

14

财政补助

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新开办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两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

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

15

财政补助

将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补助纳入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区县切块专项资金安排。

市中小企业局

16

财政补助

设立创新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①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科技型企业,额度为2万元,用于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服务。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额度为首次申请认定的20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③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券,申领对象为首次申请新三板、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额度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市科委

17

财政补助

对申请创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市场主体,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获得以下一项或多项资助:①给予“三高合一”专项(高端平台培育资助专项、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专项和高新技术研发主题专项)支持,原则上每个资助1000万元。②对从事竞争前技术研究为主的,探索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费用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③对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依据企业所得税额及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数额,给予连续三年研发补助。

市科委

18

财政扶持

财政补助

对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工业企业(上年度市辖区范围内工业总产值不低于10亿元,产业链长的龙头企业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亿元),采购本地配套产品给予奖励:①配套采购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含服务外包和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半年配套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上年度同期实际配套采购结算额为基数),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②对龙头企业半年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户数新增10户、25户、40户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③对龙头企业配套采购《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2016版)》和《重点医药品种目录(2016年版)》内工业产品(含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的,半年采购额占总额20%、30%、40%以上,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④对龙头企业半年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⑤对龙头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强度在1%、1.5%、2%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以上奖项合计,采用四舍五入、小数点取整的方法,单个龙头企业半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市经济信息委

19

财政补助

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

市经济信息委

20

财政补助

经评定的重大新产品,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其研发成本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企业开发多个重大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市经济信息委

21

减负措施

税收管理

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②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④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市国税局

22

税收管理

市国税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在市国税局所辖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市国税局

23

工商行政管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推进落实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市工商局

24

工商行政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市工商局

25

检验检疫管理

对非敏感产品免予原产地调查,原产地签证实行“即报即签”“快报快签”。

重庆检验检疫局

26

检验检疫管理

对《出境商品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查验比例降为2.5%,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查验比例降为0.25%。

重庆检验检疫局

27

行政审批

自2016年1月19日起,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两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市水利局

28

行政审批

自2016年10月23日起,对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市环保局

29

行政审批

实行对电镀集中加工区(加工点)统一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制度,不再对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复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

市环保局

30

减负措施

行政审批

由各工业园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园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每三年更新一次监测数据;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时,原则上可直接引用工业园区已有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

市环保局

31

行政审批

建成网吧网上备案系统,网吧备案实现网上预约办理;简化优化网吧备案手续材料,将备案资料由17项整合简化为11项。

市公安局

32

建筑市场监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在向市城乡建委报送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不再向“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报送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和社保证明等扫描件,不能查询的,则应当向该平台报送上述证明的扫描件。企业自愿购买工程责任保险。

市城乡建委

33

国土资源管理

对2017年底前采矿权出让合同尚未到期的煤矿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并已经缴纳了第一期采矿权价款的,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证实未投产,可以暂缓缴纳其余采矿权价款,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市国土房管局

34

国土资源管理

支持矿山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手续,以支持矿山企业抵押贷款。

市国土房管局

35

国土资源管理

不计容车库不计征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36

涉企保证金管理

建立全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市经济信息委

37

电力管理

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要求,执行有关税费、保证金、预售资金监管等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开发项目电力配套费之外,应由电力单位承担的费用。

市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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