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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 [2017]9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7-5
实施时间: 2017-7-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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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自2017年7月1日起,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总额预算、缺口分担,目标考核、确保支付”的原则,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国家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供经验。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
  (六)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合并实施任务如期完成。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完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账务处理,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市卫生计生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信息查询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有关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有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意义,为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随时发现和研判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总结有效做法。重要情况应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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