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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7]7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7-9-30
实施时间: 2017-11-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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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7〕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7〕74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增强地方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省级负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全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负责项目(任务)绩效目标申报,上级下达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自评等。
  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设定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根据中央审核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市县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和监督市县的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省下达计划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年度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并按规定上报;按照省分解下达的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等。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任务)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全国范围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任务)绩效目标是指市县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 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科学设定项目(任务)绩效目标,确保各项目(任务)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资金下达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对市县实施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市县绩效自评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中央审核下达我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省分解下达市县的项目(任务)绩效目标,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任务)绩效目标。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县自评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在全省财政和林业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根据省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当地林业工作实际情况,研究设定下一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项目(任务)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和市县上报的项目(任务)绩效目标,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二十条 根据中央审核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及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及时分解下达市县项目(任务)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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