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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2017]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0-9
实施时间: 2017-1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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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进一步做好项目评审工作,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9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由负责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各申报主体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项目评审应当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职责
  第四条 省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评审土地治理项目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农发办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评审工作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评审县(市、区)上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农发办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农发办负责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及实地考察。市辖区未设立农发办的,项目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及实地考察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八条 评审准备。确定具体评审标准、选择评审专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培训。
  第九条 实地考察。县(市、区)农发办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考察意见。考察重点:拟建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用地、环保手续审批落实情况等。省、市农发办可根据需要抽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材料审核。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经集中讨论后形成材料审核意见。材料审核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附图附表等。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针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综合实地考察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反馈。项目评审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评审结论。
  第四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合规性。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诚信记录等符合立项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方案可行性。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产业化发展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
  第十六条 投资方案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第十七条 效益分析合理性。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实施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规范性。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
  第五章 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是指能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的农业、林业、水利、经济等行业专家,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培训,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评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且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内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可实行全省共享。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特点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3年内曾在项目申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申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与项目申报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项目评审的农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将不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的专家、专业机构予以调整。
  第六章 评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发办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适应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员力量,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与项目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农发办采取评审环节参与性检查、评审结果准确性检查、备案材料审核等措施,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农发办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农发办应当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农发办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发办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管理,严肃评审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改革创新试点类项目评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农发办发布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浙农综办[2006]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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