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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财社[2017]6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0-30
实施时间: 2017-10-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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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在总结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
  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等。对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
  2.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正常开展的条件下,设区市应根据当地居民健康需求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等需要,制定完善家庭病床、出诊、家庭巡诊等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
  4.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应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政府付费购买以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
  制定项目标化工作当量。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参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见附件1),结合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开展需要与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对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还要结合收费价格补偿情况对标化工作当量进行适当调整。
  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按照各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和改革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项目总工作当量。在此基础上,根据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等合理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各地应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化情况,统筹确定调整系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确保公平与效率。除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外,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在财政补偿可持续的前提下维持不变。鼓励各地开展项目成本研究,逐步完善与成本相匹配的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
  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参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2),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信息化为依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在绩效评价等基础上,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
  5.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乡村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统筹原有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
  6.政府购买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
  责任医生(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各地要认真落实签约服务有关政策,进一步健全签约服务费筹措和分担机制,签约服务费中财政承担的资金,要通过设立“有效签约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三)规范收支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四)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
  对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对其他类型的村卫生室,可统筹整合运行补助政策规定资金,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改革政策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配套政策
  (一)落实财政资金投入
  各地要根据深化医改总体要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需要,努力筹措落实财政投入,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确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和购买重大公共卫生、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金足额安排到位。要细化做实改革政策方案,加强改革的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和资金安全有效。
  (二)优化收入分配制度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充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和内部分配的有效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
  (三)夯实信息化支撑
  各地要参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需求指南》(另行下发),进一步加快与改革配套的相关信息化建设,做到补偿机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加强业务数据集成平台建设,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全面、便捷、及时的数据支撑。强化数据来源、数据采集、数据加工、费用计算、申诉反馈等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确保考核数据的合规、完整和客观准确。强化智能辅助控制和监管,实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团队、个人等层次的数字化绩效评价,为精准购买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医保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结合“双下沉、两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制定完善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就诊。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和个人购买为主的补偿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责任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医保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试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积极稳妥实施改革。省级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工作指导。
  (二)科学开展测算。各地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财力可能等实际情况,扎实做好成本测算和补偿标准制定等基础工作,统筹财力保障改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周密制定方案。各地要在科学测算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配套文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争取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管理评估。各地要加强对改革进展的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方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取得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2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5〕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
  2.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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