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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6]5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2
实施时间: 2016-5-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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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2日
  (只发电子文件)
  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公职律师制度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促进全省地税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和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和《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地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有效整合全省地税系统内的法律人才资源,打造政治、业务和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更好地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二、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范围
  地税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地税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地税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地税机关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三)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工作;
  (四)接受地税机关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五)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税系统公职律师按照《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地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2年(含试用期);
  (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管理机构
  省地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与省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制定全省地税系统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省地税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市(州)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四)配合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六)研究落实公职律师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七)承担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的其他工作。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市(州)地税系统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市(州)地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县(市、区)地税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在省地税局的指导下,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承担公职律师证书申领、日常管理和执业考核等具体工作。
  五、公职律师证书办理
  公职律师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公职律师管理机构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报批。省地税局人员(含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申请公职律师的,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州)、县(市、区)地税局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公职律师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将其纳入法规工作的重要议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细措施,履行职责;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取得其支持、帮助和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组织实施。各地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切实担负起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主体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做好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统计工作,加强公职律师证书管理、执业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省地税局将在2016年6月30日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各市(州)地税局符合条件的也要尽快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每年10月20日前,各市(州)地税局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报告及公职律师人员名单上报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前,全省地税系统完成第一批公职律师证书颁发工作。
  (三)执业保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在干部职务晋升时,把公职律师作为综合研判的重要参考;各级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当为公职律师执业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督促落实。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省地税局将动态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各地工作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坚决纠正工作情况不明、进展缓慢、落实力度不够等问题。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公职律师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督办,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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