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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7]6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8-27
实施时间: 2017-9-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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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市扩大有效投资、深化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市打造高水平、高能级对外开放新门户的重要载体,更是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推进“名城名都”建设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2017]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2号)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优质外资集聚,充分发挥外资在引资引技引智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按照《通知》明确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领域的要求,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在我市执行落实国家目前已批准的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实施《“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围绕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发展智能经济为引领,引导外商投资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战略性产业,鼓励外商投资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等五大优势产业,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支持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以建设经贸合作交流中心为重点,积极引进港航物流、商贸服务、国际租赁等领域的跨国企业、咨询机构,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休闲旅游和健康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高端外资项目。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引进各类创新型、专业型、特色型外资保险法人机构。支持外商投资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口岸打私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支持外资开展科技研发。以加快科技创新为导向,支持外商投资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外资参与现代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养殖等第一产业科技项目研发。[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举措
  (六)着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以及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制造业、保险业、科技类等项目可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类项目政策另行研究制订,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促进企业以多种方式利用外资。鼓励企业“以民引外”、“以企引外”、“以侨引外”和增资扩股,积极探索设立外资产业基金,支持外资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参股我市企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鼓励市内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要素做大做强后回甬投资。支持我市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甬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侨办、市台办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保障重大外资项目用地供给。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在省、市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和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库,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用于制造业重点企业发展,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提高开发区利用外资竞争力。以全力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为契机,充分发挥开发区的外资主阵地作用,鼓励重点开发区域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重点开发区域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比重不低于60%。鼓励重点开发区域积极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培育集聚优质外资的新高地。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可参照中意(宁波)生态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重点开发区域重大优质外资项目的土地保障力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应保尽保”。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根据功能定位实际进行调区、扩区和整合,建立飞地园区。(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及各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着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一视同仁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全面享受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创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管理。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方式,对相关政策已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二)着力拓展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支持各地出台扶持外资政策。允许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市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财税、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招引外资实效
  (十四)统筹开展重点外资产业项目招商。由市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结合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定位,每年谋划一批全市国际招商重点项目。由市国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重点招商项目,并组建以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为主体、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参与的产业项目招商小分队,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小组、一套政策、一张报表”要求,全面开展招引外资工作。[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和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统筹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落实落地。由市国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攻坚促进机制,定期听取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促进项目线索早接洽、洽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促增资。[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统筹建立全球招商网络。按照协同布局、内外联动、政企互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驻点化招商为基础、市场化招商为路径、平台化招商为方向,有效整合我市商(协)会机构、华侨华人社团、国际友好城市、相关重点企业的招商资源。积极探索政府以机构招商、网络招商、企业招商、展会招商、平台招商等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逐步构建起区域布局合理、信息获取敏捷、内外促进高效的全球化招商网络体系。[市商务委、市委统战部、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市侨联、市贸促会、宁兴公司和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统筹重点外资项目信息平台建设。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要求,全面提升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数据库,实现招商资源实时发布、整合共享、优化配置。积极探索建立全市外资项目流转共享机制,促进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加快外资项目有效落地。[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十八)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推进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一窗一表”改革试点。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创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举措,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时间。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海外人才双创环境。积极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的“3315计划”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泛3315计划”。加强创业创新环境建设,尽快复制推广出入境相关优惠政策,为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我市急需的海外技术人才提供口岸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生活保障等便利。[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外商投资公共服务。继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年活动,市领导定期走访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就学就医等困难。围绕“名城名都”建设,加强国际社区、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文化等高端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扩大国际友城合作,支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教学、健康医疗和文化体育等资源。加大外资工作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引商、亲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商务委、市外办、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各地党政主要领导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建立健全招引外资的工作推进、督查落实机制;要亲自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推进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利用外资工作考核。由市国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调整完善全市外资工作考核办法,强化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利用外资的考核力度,增加利用外资绩效考核的权重。建立外资“红黄灯”警示制度,将利用外资工作纳入全市“双底线”考核体系,实行月亮灯、月通报、季分析、半年分管领导约谈、年度主要领导约谈制度。[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利用外资正向激励。创新招商机构、招商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对招商人员实行绩效管理,加大招商奖励力度,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对实现外资重大项目突破并落地的,实施单项奖励。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招商,对成功落地的重点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实施奖励。(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全市重点招商项目、重点招商活动和产业招商小分队等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适当倾斜,在手续办理上优先安排、提供便利。对各级投资促进机构在客商接待、活动组织和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保障。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招商引资或政策先行先试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失误,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坚持教育为主,免予责任追究。[市商务委、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国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统筹协调职能。完善市国际投资促进局与各区县(市)招商机构的工作联动体系,发挥市级投促机构在城市招商推介、项目信息流转、重大项目服务、重大活动参与、招商引资研究、全球网络构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招商队伍专业化、国际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招商人员优选优用机制,健全招商人员业务培训、职务晋升等制度。[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积极利用外资的重大意义,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要求,统一思想、主动作为,创新方法、强化责任,密切合作、勇于担当,并结合实际,按照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各地实施细则和部门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市利用外资新局面。
  本意见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7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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