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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综[2016]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6-6-24
实施时间: 2016-6-2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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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审计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审计厅
  2016年6月24日
  安徽省审计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受委托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三)起草报请省政府同意或者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省审计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审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五)机关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以省审计厅名义对外签署的重要协议;
  (七)厅领导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处室(包括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省投资审计中心、厅属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业务会议讨论之前,应当先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厅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将相关材料纸质文稿送厅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审查的文稿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机构的厅领导同意,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主要围绕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开展。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获取书面材料;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审计业务专家、法律顾问、特约审计员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采用第三项、第四项方式进行审查的,审查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间内。
  第十条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厅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二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厅办公室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厅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厅机关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厅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
  厅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与承办单位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厅机关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厅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对重大事项不提请合法性审查,或者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不采纳,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审查必须的相关材料,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类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适用厅机关关于审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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