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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审发[2016]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6-9-2
实施时间: 2016-9-2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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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审计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近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严格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得到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切实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政府权力运行监管
  要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制定和完善审计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审计执法规范化水平,实现权力“入笼”不留死角。要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要积极推进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与法院、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落实依法审计的相关规定,以审计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各级审计机关不得超越审计法定职责、超越自身能力开展审计;不得介入与审计无关的项目审批和管理等环节;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对党委政府交办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责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建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查证,也可以派出审计人员协助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在办理上述交办、委托事项时,不得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交办、委托机关报送办理结果,不得向法定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个人印发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三、不断改进审计执法行为
  要严格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监督。要将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合法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从审计和司法审查双重角度审视和改进审计执法行为。各级审计机关不得超越审计范围,获取与审计项目无关的资料;不得选择性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不得违规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不得违规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依法适用法律,对于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等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可以引用进行审计评价,但不得依据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给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进行处理、处罚。
  四、切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准确予以公开,特别是要加大财政预决算、社会公益事业、民生等重点领域审计信息公开力度。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遵守答复时限要求,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经审查确实没有相关信息的也要依法及时告知或者说明理由。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对复杂疑难申请,答复前应当征求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五、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被审计单位及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评审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获取报酬。要注意改进沟通方式,充分尊重被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要耐心听取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提前防范和化解执法争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审计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要健全完善审计人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参加国家审计业务时,应当执行国家审计执法人员相关行为规范。
  六、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办发[2015]58号)的精神,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的指导,研究提出加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防范审计执法风险的制度措施,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报告、依法公告。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涉法事项和审计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事件,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要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把案件办理事实关和法律关,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审计执法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七、加强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
  要认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不断完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评价体系,并将检查和评选的结果纳入单位、部门考核内容,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继续强化审核、复核、审理三级质量控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严把审计质量关口,确保审计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计结果公平公正。对发现的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各环节责任。要健全完善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参与人员开展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加强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要着力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基层法制力量,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审计中的保障作用。
  八、认真组织开展法治学习教育
  要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审计人员日常学法等制度,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审计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审计执法水平。各级审计机关除组织审计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外,还应当定期组织行政诉讼法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行政执法技能、行政执法道德和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深刻领会纪与法的关系,真正认识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切实做到敬畏法律、敬畏纪律、敬畏岗位、敬畏人民、敬畏组织,真正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安徽省审计厅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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