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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3]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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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实现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明确全履盖范围。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 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 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国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范围。
  2.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种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方式方法
  3.建立分层次的组织体系。重大项目由省审计厅直接实施审计,较大规模项目由省审计厅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4.科学划分项目规模和审计范围。分行业按规模划分投资项目的审计主体。行业规模标准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审计厅商有关部门确定。省审计厅每年可选择一个或若干个重点行业开展审计。
  5.明确审计方式。主要采取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方式,重大建设项目应实施跟踪审计,一般项目应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6.改进计划管理。每年11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本系统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草案报省审计厅审定,年度审计计划调整应报省审计厅批准。年中和年底向省审计厅报送本系统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情况报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5天内报省审计厅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5天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7.充分利用社会中介力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协审机构由省审计厅统一招标,统一确定取费标准,统一签订服务合同,统一考核管理。建立协审机构备选库,省审计厅、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审计所需协审机构应从备选库中选取,并不得突破省审计厅通过招标确定的费用标准。
  8.强化审计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均实行实质性复核或复审制度,由聘用的外部机构或专家协助进行复核或复审。省审计厅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定期进行复审和检查。协审机构的工作质量由省审计厅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三、保障机制
  9.明确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全覆盖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牵头建立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强化审计管理,防范和控制审计质量风险、审计人员廉政风险。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审批情况,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实施情况。省财政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资金安排与拨付情况,并保障全覆盖工作所需经费。省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办理审计移交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审计质量。
  10.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对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审计的以财政预算内投资为主的项目,协审经费、组织复审和质量检查经费,均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和使用。对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审计的重大公共墓础设施项目和非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协审经费在项目成本中列支,经省审计厅审核后支付。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经费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11.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宣传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墓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引导有关单位和建设市场主体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全覆盖工作。
  12.重视审计成果运用。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并把审计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认真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将责任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机关效能考核、干部考核、资金拨付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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