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财务|会计监督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201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监[2017]5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7-6
实施时间: 2017-7-6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经研究, 2017年7-8月,财政厅选择部分行业的大型企业开展201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是2016年度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企业2015--2016年获得各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和相关单位。
  (二)检查对象。
  自治区国资委管辖的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有关市管辖的广西石埠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防城港澳加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广西钦州力顺机械有限公司(钦州市)等6户企业。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1.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合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2.单位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账外设账或公款私存等行为。
  3.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编制虚假报表、调节粉饰利润等会计造假行为。
  4.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故意偷逃国家税费行为。
  5.有关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1.企业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企业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及补缴情况。
  4.企业和个人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缓缴、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费政策落实情况。
  6.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企业是否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
  2.专项资金支出中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
  3.企业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情况,是否能按计划实施、完成项目,项目完成效果是否达到申报条件中的要求。
  4.企业项目实施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扶持内容的情况。
  5.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其他检查事项。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用企业自查自纠和自治区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收到文件之日起,请各企业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一是2016年度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二是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三是企业2015--2016年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资金的管理制度、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及效益等情况。四是扶持企业发展,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点检查阶段。
  检查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财务账册、实地勘察项目等方式实施重点检查。
  (三)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从2017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具体进点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处理
  检查结束后,财政厅将根据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下达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有关要求
  请各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一是报送检查联络员名单。请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检查组联系,并将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于7月10日前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电子邮箱:gxczjd-02@)。二是报送自查材料。请于7月13日前将自查报告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联系人:文治国,电话:0771-5331601,通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邮编:530021)。三是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期间,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提供必要的检查场所,及时提供相关检查文件和会计档案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2015/3/23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抽调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人员的通 浙注协[2011]36 2011/6/30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一号 会计信息质量检 2014/10/22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35号 会计信息质量检 2016/11/2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 浙财监督[2011] 2011/5/2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冀财监[2003]6号 2003/7/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 内财监[2012]64 2012/6/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 吉财监[2023]10 2023/11/13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38号 会计信息质量检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