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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乐业县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桂财监[2017]7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8-23
实施时间: 2017-8-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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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乐业县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桂财监[2017]13号)要求,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4月6—16日,对你县2015—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资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以及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的问题
  经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发现,你县2015、2016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有7人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不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厅发[2015]30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在精准识别贫困户评议中采取一票否决:……(五)家庭成员有1人以上(含1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有正式编制(含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农户,……”的规定。
  县扶贫办应立即进行核实整改,按政策规定从系统中剔除上述7名不符合建档立卡户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今后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动态管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真正用于扶持贫困户,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未按要求增列年度专项扶贫预算问题
  你县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1,012万元,2017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1,550万元,相比2016年增加538万元;2016年安排专项扶贫预算3,039万元,2017年安排专项扶贫预算1,636万元,相比2016年减少1,403万元。不符合《“十三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25号)“二、主要措施……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的规定。
  县财政局今后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增列专项扶贫预算,进一步提高筹集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确保脱贫攻坚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关于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进度缓慢。
  一是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你县发改局负责实施2016第一批以工代赈项目共计8条乡村屯级公路,实际开工均超过合同约定87天以上。二是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你县2015年、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2015年中央彩票公益金安排乡村屯级道路工程共计17条均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其中:县发改局负责实施2016年(第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涉及8条;扶贫办负责实施2015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涉及5条,2015年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涉及4条。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帮扶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建设要求第四点管理要求“屯级道路建设要符合年度精准扶贫目标及脱贫计划。……从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完成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的规定。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度缓慢。
  你县2016—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计划在8个乡镇建设15个安置点,计划安置1,139户4,653人,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所有安置点已开工但均未完工,贫困户均未办理交房入住。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三)历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滞留较多。
  一是截止2017年3月31日,你县2015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1,499.71万元,包括:财政结转结余93万元,滞留27个月;部门结转结余1,406.71万元,其中滞留3个月200万元、滞留15个月1,206.71万元。二是截止2017年3月31日,你县2016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1,825.99万元,包括:财政结转结余409.71万元,其中滞留3个月264.71万元、滞留15个月145万元;部门结转结余1,416.28万元,滞留3个月。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第十八条“对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的规定。
  以上(一)至(三)点存在的问题,县扶贫办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快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应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及时盘活结余资金,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关于挪用部门拨付扶贫款用于企业周转的问题。
  你县逻沙乡政府2016年8月29日经过乡领导班子会议同意,从百色市交通局给龙南村的扶贫资金中借5万元给张秋同志用于丰顺黑猪养殖合作社的资金周转,借款周期为两个月。经查,丰顺黑猪养殖合作社在乡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前已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该笔借款。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桂政发[2008]57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五、关于部分项目资金闲置造成财政贴息浪费的问题。
  一是部分扶贫小额贷款长期结存在个人账户未使用,财政贴息浪费。截止2017年3月31日,你县2016年6—12月共有16户从陆续取得自主经营小额扶贫信贷贷款以来,农户一直没有提取用于发展生产,沉淀在个人账户中,涉及贷款共计78.29万元,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浪费约1.86万元(按4.75%利率计算2个季度利息)。二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融资资金闲置,财政贴息浪费。你县兴乐公司2016年收到各类专项融资资金累计24,540.23万元,其中7月28日收到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贷款15,122.80万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应收利息通知书》统计,截止2017年3月20日(结息日)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贷款15,122.80万元所产生利息415.86万元,其中:中央按承担356.90万元,自治区承担17.38万元、你县承担41.59万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兴乐公司尚未用专项贷款支付与项目任何相关的工程款项,专项贷款资金闲置,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浪费。
  以上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第十八条“对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及时盘活资金,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兴乐公司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扶贫办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快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项目的实施进度,督促有关农户尽快使用扶贫小额贷款,加强自我发展能力,避免资金闲置浪费,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六、关于部分项目实施没有在项目库抽取的问题
  你县2016年涉农统筹方案中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一批)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共13条屯级道路建设,其中有2条屯级道路(新化镇林立村百六至陈家堡屯级路、同乐镇上岗村上岗屯至综合场生产道路硬化工程)未列在脱贫攻坚项目库。不符合《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80号)“(二)强化基础工作。……并加强项目储备和实行动态滚动管理,没有入库的项 目不得安排资金。……”的规定。
  县扶贫办应牵头加强项目库建设,做细做实项目储备,做好项目前期规划和准备工作,确保入库项目科学、可行,并加强项目实时动态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扶贫资金。
  七、关于项目未按要求公告公示的问题
  (一)统筹整合方案的项目未按规定在项目所在村公示。
  你县2016年度、2017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均未能提供县、乡、村在所在行政村公示的材料。不符合《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80号)“(六)全面公开公示。……试点贫困县安排的所有扶贫项目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的规定。
  (二)部分项目未执行项目公告公示。
  你县发展局负责实施的2015年第一批、第二批以工代赈项目10条, 2016年第一批以工代赈项目8条,合计18条乡村屯级公路项目均未见在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有关材料。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第二十四条“……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以上(一)至(二)点问题,县财政局和扶贫办以及项目主管部门今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
  八、关于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问题
  (一)部分项目虚假招投标。
  你县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逻沙乡产业发展项目,逻沙乡人民政府分别于2016年7月、9月、12月提前陆续付款给广西红谷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累计95.49万元,购买能繁母猪314头,约定先购买再补政府采购手续。2017年1月逻沙乡人民政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认了广西红谷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二)部分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
  你县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用于乡镇产业发展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涉及2个项目金额共计54.32万元。其中:甘田镇于2016年9月5日、21日分两次从广西红谷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买母猪75头,金额24.32万元;新化镇于2016年11月16日从百色市海娜黑猪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购买黑猪60头,金额5.4万元,购买白猪仔410头,金额24.60万元。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第一点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第二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类:自治区本级、设区市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的规定。
  以上(一)至(二)点问题,县财政局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会同县扶贫办督促各乡镇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今后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九、关于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
  (一)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登记表不真实。
  截止2017年3月31日,你县发改局开工建设2015年第一批、第二批以及2016年第一批以工代赈项目共计18条乡村屯级公路共28条(其中2015年10条、2016年8条),经核查所附劳务报酬发放表发现,同一条公路项目中不同农民的劳动天数从30天到150天不等、工日单价从150元到800元不等,同一年不同项目中工日单价从150元到3800元不等,经电话询问部分农民反映,登记表上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字盖手印。经询你县发改局经办人员反映,项目劳务报酬发放登记表不是真实反映项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不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聘请项目所在地农民参与项目建设。
  你县发改局已开工建设2015年第一批、第二批以及2016年第一批以工代赈项目共计18条乡村屯级公路中发放劳务报酬共计200.68万元,总共有95名农民获得劳务报酬,其中有57名属于非项目所在乡镇农民,涉及金额117.72万元。不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的规定。
  以上(一)至(二)点问题,县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县发改局严格按规定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认真落实优先安排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的政策要求,完善劳务报酬发放登记手续,确保如实登记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信息及领取金额。
  十、关于超范围、超额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问题
  (一)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用途不符合规定。
  你县2016年扶贫办提供的小额扶贫信贷贴息明细表中有5户贷款用于助学学费,10户贷款用于建房(发生于2016年10月21日明确贷款不得用于建房后),涉及贷款金额共计63万元,财政贴息0.61万元。不符合《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 号)第二条第二款”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促进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用于农村特色种养业……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用于建房、购房补助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规定。
  (二)超额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你县2016年度建档立卡户中罗房和牙都为同一贫困户家庭,杨保德和王相逢为同一贫困户家庭。2016年你县农商行逻西支行向罗房、牙都分别发放5万元贷款,向王相逢、杨保德分别发放5万元和1万元贷款,致使该2户贫困户户均小额信用贷款规模超过5万元的限额规定。不符合《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状况、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劳动力等情况对其开展信用评级和授信,贫困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的规定。
  以上(一)至(二)点问题,县扶贫办应追回超范围、超额度发放贷款的贴息资金,规范小额扶贫贷款使用范围,并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审核工作,按规定严格把关贷款对象、额度以及用途,防控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贫困户,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关于未按规定认定符合资质条件、带动能力的小额信贷委托经营主体的问题
  你县2016年度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主体共6家龙头企业,县扶贫办均未能提供评选小额扶贫信贷入股龙头企业审核认定、会议纪要等流程材料。经查,其中广西乐业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带动公司,2016年吸收924户扶贫贷款金额为4,269.76万元,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零,净利润为-277.50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1.79%,持续盈利能力和带动效益值得质疑。不符合《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 号第二条第三款”对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认定。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经营主体经扶贫、财政、妇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初选后,由本县人民政府认定,报自治区、市扶贫部门备案。“的规定。
  你县扶贫办应对委托经营主体进行再次评估认定,并明确认定委托经营主体条件,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委托经营主体,应跟踪关注其经营状况,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偿贷风险,对于未能发挥带动贫困户作用的委托经营主体,要敦促其引导、吸收贫困户参与生产活动,切实提升贫困户脱贫能力。
  十二、关于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问题
  (一)部分建设道路未达到建设要求。
  你县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新化镇店坪村村级路至陇南屯级路硬化工程,路线全长0.90公里,合同金额268,810.40元,该工程由县扶贫办负责实施并于2015年11月24日组织了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检查组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工程部分路肩小于50厘米,道路长度约30%的路面存在开裂问题。你县2015年中央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幼平乡通曹村通曹至上下陇凤屯级路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54.37万元,该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实施于2016年9月28日完工。检查组于2017年4月13日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工程部分路肩小于50厘米。不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二、建设要求 (一)屯级道路项目。1.技术标准。(2)屯级硬化路。路基宽度4.5米,硬化路宽度3.5米……两边培路肩0.5米……“的规定。
  (二)养殖产业存活率低。
  你县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新化镇发展养殖产业,新化镇于2016年11月8日成立”广西乐业县林立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1月16日从百色市海娜黑猪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购入海娜美系母猪60头,白猪仔410头。经检查组2017年4月12日实地察看,发现存栏母猪41头,母猪存活率为68.33%;存栏肉猪80头,肉猪存活率为19.51%。不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四)扶贫产业开发项目……1.技术标准。(1)种养类项目。项目实施一年后,中长期项目成活率达85%以上;短期项目达到设计增收目标;低产改造项目实施后的产量增长达到设计增产目标。“的规定。
  以上(一)至(二)存在的问题,县扶贫办应规范项目验收手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验收工作,保证项目质量,加强种养类产业调研与管理,因地制宜,努力提高种养成活率,确保项目质量,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
  十三、关于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核算的问题
  你县2016年设立的”乐业县林立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乐业县乐翁水惠种养专业合作社“负责管理实施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养殖产业发展项目,经查2个合作社均未设置会计账簿,也没有专职会计管理人员,截止2017年4月12日,2个合作社无合规票据支出共计15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县合作社的监督、指导,各合作社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确保单位会计信息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数据的真实、完整。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县财政局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负责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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