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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4-25
实施时间: 2017-6-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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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扩大办税便利化改革成果,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17-04-26 来源: 作者:陈英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增加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制定了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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