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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12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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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区金融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旗县(区)的营改增金融业试点企业,经区内总机构申请可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
  二、增值税缴纳方式
  (一)增值税纳税方式
  金融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照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占总机构汇总的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负责申报,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入库级次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公式:
  1.当期总机构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总机构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当期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
  当期总机构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如为负数,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各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当期总机构汇总的应税销售额)×当期总机构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
  3.当期总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总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总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当期总机构汇总的应税销售额)×当期总机构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
  改革前原缴纳营业税的分支机构,改革后原则上仍作为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金融企业在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的分支机构比照其他12个盟市,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接受应税服务,购进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其中分支机构取得的扣税凭证需传递至总机构进行汇总,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三)纳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证券公司按月纳税申报。
  (四)改革后税款入库级次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汇总纳税实施后,我区金融业总机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其入库级次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等7户金融企业,其总机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在自治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出台前,全部缴入自治区金库;过渡方案出台后,按照过渡方案执行。
  三、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登记
  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税款分配的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的管理。
  四、增值税发票申请和领发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盟市级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融企业盟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盟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
  五、其他
  获批汇总纳税企业在本公告下发后新增分支机构符合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本公告政策规定,我区获批试行金融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的企业名单(第一批)见附件。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名单(第一批)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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