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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7]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9-7
实施时间: 2017-9-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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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推进我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要求,紧紧围绕“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体制改革,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一确权登记原则和《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晋江市、厦门市、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探索建立统一的登记平台,明确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发证,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林业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依法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年底前,研究出台我省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机关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应依法依规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积极探索工业用地的灵活供地政策,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管理,在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时,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后置条件,不得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宾馆、酒店、物流、医院、工业、养老、教育、文体娱乐或风景名胜设施等其他用地捆绑,作为一个标的予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不得约定由竞得人(受让人)出资建设出让宗地外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场站、桥梁、河道等公用设施及交通运输设施。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除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须实行“净地”出让。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推进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2018年年底前,在厦门市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探索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机制,初步建立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规范、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政策措施,促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顺畅流转和盘活利用。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6.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明确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方式、供应方式、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对国有农场、林场(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评价体系,开展农用地土地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定期更新耕地等农用地土地等别数据库。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开展农用地基准地价试点。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机关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3亿立方米以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7。提高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覆盖率,到2020年,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超过86%。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环保厅、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加强水资源监控,提高计量设施安装率和重点用水户计量在线监测覆盖率。综合考虑地方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进一步研究水资源政策,制定引导全社会节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开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以“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为目标,开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各项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拍卖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政府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管理、社会舆论监督的治理格局。实施矿业权出让基准矿价制度,基准矿价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其出让收益不得低于中介评估和基准矿价水平。2017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我省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在矿业权出让环节,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际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在矿产开采销售环节,继续做好资源税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应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环节,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统一缴存财政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2017年年底前,研究出台《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严格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对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确保应收尽收,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节约集约利用林地,有效实现林地占补平衡。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推进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确需引入社会资本经营利用的森林资源资产,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使用的林地,应尊重历史,保持经营区的稳定。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规范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2018年6月30日前,研究出台我省全民所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组织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推进碳汇建设,提高国有森林碳汇能力,为林业碳汇交易提供丰富的森林碳汇产品。稳步推进林业碳汇交易,不断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
  (五)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1.严格海洋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福建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发改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修订后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修订《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优化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流程,推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促进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市场化配置。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比例,明确市场化出让的范围、方式和程序。2018年年底前,研究出台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国土厅牵头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厅际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确保改革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工作基础
  加快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将分散在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全民所有的土地、矿产、森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剥离出来,明确由一个部门并依法授权其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全民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调查统计全省各类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开展资产清查核算,建立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摸清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建立统一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为全面推进有偿使用和监管提供依据。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缴入相应次级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建立协同机制
  切实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改革措施确需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实施,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合法性。
  (四)强化检查督促
  各相关部门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结合实际情况,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将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对重点改革事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按照改革路线图、时间表推进改革,强化检查监督,增强改革实效;建立改革报告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
  附件:福建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路线图、时间表
  附件
  福建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路线图、时间表

序号

改革任务

牵头部门

完成时限

改革成果

1

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省国土厅

2017年年底前

出台我省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2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省国土厅

2017年年底前

制定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2017年年底前

出台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3

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省林业厅

2018年6月30日前

出台我省全民所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

4

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省海洋渔业厅

2018年年底前

出台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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