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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7]26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7-10-11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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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工作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1日
  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下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第二条规定,组织面向社会或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其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或省级部门向考试单位或考生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成本支出。
  考试费由组织考试的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补偿考试成本支出。
  第五条  考试费和省级考务费标准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  考试成本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组织管理等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  考务成本范围包括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试卷运送、组织阅卷、组织管理和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等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条  考试费和省级考务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试组织工作需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有关规定的程序制定。
  第九条  考试费分为理论考试费和实践技能操作考试(鉴定)费。
  理论考试费,考试时间不超过2.5小时的每人每科50元,考试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人每科60元;达到3.5小时的,每人每科65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实际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一)考试时间超过5小时的;
  (二)连续三年考试人数不足1000人的;
  (三)运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进行考试的。
  实践技能操作考试费,每人每科1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实际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一)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
  (二)考试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需要消耗相关材料的;
  (三)考试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
  (四)需要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鉴定的。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单科不合格补考一次的,补考费按其对应级别鉴定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国家相关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中央考试单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省级相关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第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过程需要综合评审的,可以收取综合评审费,评审费由组织评审的机构收取。
  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收培训费。
  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收理论考试费。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考试费或省级考务费标准时,组织考试单位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向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准考试收费或我省自行组织考试的相关规定,包括组织实施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
  (二)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
  (三)考试基本情况,包括考试名称、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方式、题型、结构、考试时间等;
  (四)成本情况,包括组织考试的单位所承担的具体考试工作的成本情况、省级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考务工作的成本情况等;
  (五)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年度收费额及调整后的收费收入增减额;
  (六)收费标准试行期满,需要正式制定收费标准的,相关单位还应提供试行期间考试组织情况,包括每次每科考生人数、收费收支明细等;
  (七)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在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组织考试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考试费和省级考务费标准属于初次制定的,试行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批准继续收费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得与考试挂钩,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各种方式举办与考试挂钩的强制性培训并收费。
  第十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机构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并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闽价费[2009〕5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4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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