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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4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5-9
实施时间: 2003-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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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河南、湖南、陕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求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兵财发[2003320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考虑到其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集团企业之一,经研究,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31家企业(所属二级企业20家,驻外直属企业11家,名单附后)、所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9家分支机构、所属驻外三、四级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生产建设后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二级企业及驻外直属企业名单 (略)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三、四级企业名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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