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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文号: 昆明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0-23
实施时间: 2017-10-2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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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规范海关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4]172号),现就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的企业开展保税货物流转“区内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昆明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是指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B型)、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物流中心。
  二、“区内自行运输”是指在昆明关区内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域、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非海关监管车辆,在区域、中心间(包括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物流中心间、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间)自行运输保税监管货物的作业模式。
  三、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区内自行运输”车辆信息海关备案表》(见附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
  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区域、中心的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完成车辆备案手续。“区内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昆明关区内持续使用。
  四、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区内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五、保税货物转入或转出企业的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六、区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企业“区内自行运输”作业模式:
  (一)对涉嫌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正在接受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因有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1年以内经查证无走私、违规行为,经企业申请可以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区内自行运输”车辆信息海关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17年10月23日

相关附件:
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区内自行运输”车辆信息海关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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