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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文号: 昆明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0-23
实施时间: 2017-10-2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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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在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规范海关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4]172号)等有关规定,就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内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昆明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是指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B型)、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昆明关区内的保税仓库。
  二、“先进区、后报关”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域、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三、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认证企业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区域、场所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海关备案表》(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主管海关进行审核并反馈海关意见。
  五、企业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的,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六、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但可在区域中使用。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有关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对涉嫌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正在接受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对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对因有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1年以内经查证无走私、违规行为,经企业申请可以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海关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17年10月23日

相关附件:
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海关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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