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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6-12-27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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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26号)规定,现就海关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的“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先进区、后报关”的方式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一线入区域(中心)〕的通关手续,入区域(中心)商品须在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
  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办理区域(中心)间流转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转入与转出企业分别向海关申报,并备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海关监管方式应填报“保税间货物”(监管代码1200)。
  四、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零售出区域(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中海关监管方式应与一线入区域(中心)时申报的海关监管方式一致(用于区分网购保税模式和“9610”一般模式),运输方式应为二线出区域(中心)对应的运输方式。
  五、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区域(中心)内,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六、区域(中心)内相关企业声明放弃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由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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