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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0-26
实施时间: 2017-10-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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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一)僵尸企业清理处置;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改制;
  (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
  三、除第二款情况以外,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按规定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解读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第一点规定以“2011年7月1日”为时间界线,之前的欠费暂缓加收滞纳金,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规定未明确加收滞纳金的时限。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地税机关决定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二、第二点规定所属期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费补缴,是针对部分特殊情况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受国家和省政府在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政策或制度改革影响造成的补缴,主要包括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的补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导致的补缴,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导致的补缴。
  三、第三点进一步明确,除第二点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补缴《社保法》出台之后的社保费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该点规定是为了加强依法征管,促进社会保险征缴扩面,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相关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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