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7]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0-10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二、三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沪财发[2023]11 2023/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 黑财规审[2019] 2019/4/3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 辽财预[2018]24 2017/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京财税[2022]19 2022/1/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皖财税法[2023] 2023/1/1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苏财税[2019]24 2019/4/4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3]22 2023/1/1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6号 2017/1/1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退役军人事 青财税字[2022] 2022/1/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 赣财法[2014]39 201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