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所辖纳税人实施属地征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川府函[2016]22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1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划省级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税收的通知》(川府函[2016]221号)要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将划转成都市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直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划转成都市,按属地征收管理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二、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上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仍向省直分局申报办理。
  三、自2016年12月16日起,省直分局不再受理纳税申报,不再办理新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于2016年12月16日前,携带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到省直分局领取《划转变更通知书》,确认划转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自2017年1月3日起,纳税人应当持《划转变更通知书》向划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六、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及时重新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
  七、成都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2017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7年1月24日。
  八、自2016年12月16日起,纳税人可登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省直分局或划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划转事宜。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沙区内大企业实施属地征管的公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5/7/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属地征管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6/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属地征管后明确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 2001/5/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属地征管工作的通 津地税货劳[201 20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