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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发文文号: 成府发[2017]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15
实施时间: 2017-3-15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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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序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川府发[2016]1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成委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会有关精神,围绕国有经济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营,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类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保护产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履行审批,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权益。
  2.坚持市场导向,公开操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充分发现国有资产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有序进行。
  (三)主要目标。坚持以竞争性领域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领域,以二、三级国有企业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载体,以资本证券化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渠道,以改革国资监管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产权保护为保障,通过上市融资、PPP模式、改制、交易、增资扩股、股权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分类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等涉及重要民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相对控股,鼓励非国有资本参股;对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发展情况,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三、分层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子公司层面,积极引导并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以二、三级国有企业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载体,通过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优化二、三级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实现二、三级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积极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鼓励集团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换债等方式,逐步调整集团公司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使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运行机制更加高效。
  四、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非国有资本按照市场规则,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换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企业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原则上不能限制参与受让主体,集体、民营、外资、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各类资本享有平等权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五、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水平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六、拓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领域
  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开放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和项目,推进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产能过剩及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国有控股的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
  七、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围绕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实行员工持股,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持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应做好充分可行性论证,严格审核和资产评估,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八、健全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切实落实董事会在重大决策、薪酬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权,充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确保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明晰、治理规范、决策高效、同股同权,各类投资者权益依法得到保护。
  九、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
  积极探索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落实好出资人职责,强化对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维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发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做好可行性分析论证。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定混合所有制发展方案,涉及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行为,应按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公开披露信息,依靠市场机制择优确定投资人,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依法依规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程序,并通过产权、股权、证券交易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予以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应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审。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营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环境氛围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加强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发展进展,加强工作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坚持党的建设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体系,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得到贯彻落实。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尊重企业首创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宽松和谐的环境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区(市)县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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