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工商办[2017]60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7-26
实施时间: 2017-7-2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0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社会创业创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73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重大意义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类型,其数量非常庞大,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群众参与创业创新的重要渠道,事关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通过改革试点,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理念、降低群众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料和登记流程,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切实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在全国范围内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积累经验。
  二、改革内容
  (一)在成都市自贸区范围内试行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当场取照”简易登记模式
  1.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
  2.登记流程
  ①现场填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②申请人口述申请登记信息,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申请登记信息,并打印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③申请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审查核准、打照、发照和归档。
  委托他人办理的、申请人选择按传统申请模式提交申请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允许个体工商户迁移登记
  成都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成都市内跨登记管辖区域迁移登记的,参照企业迁移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各级登记机关应积极提供相关咨询、登记服务。
  1.申请人申请跨登记管辖区域迁移登记的,应当先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办理跨登记管辖区域迁入迁出手续后,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一并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其中,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办理相关前置许可证明;涉及后置许可审批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时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3.各局应当制定完善个体工商户迁移档案交接制度,及时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三)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
  成都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者(非家庭成员)变更的,原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新经营者同时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允许使用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原名称。
  以家庭方式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者变更的,支持其在备案的家庭成员中依法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
  (四)支持各局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各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改革,探索个体工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禁限用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纠正措施,全面推行审核合一、当场登记、网上登记等措施,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局要强化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全面掌握有关改革的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要求,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试点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身份证读取器直接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办照所需的影像资料,在办照窗口完善打印机、复印机等硬件设置配置,进一步减轻工作人员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对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个体工商户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和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程度。
  (三)严格执行“双告知”制度。对涉及行政许可后置审批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确保登记、审批、监管环节无缝衔接。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局自行制定的改革方案应及时报市工商局备案。各局要及时收集、汇总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意见建议,报送成都市工商局,为下一步改革的全面复制、推广提供有益的改革经验和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沈国税发[2004] 2004/1/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 武政规[2024]1号 2024/3/8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 辽政发[2016]68 2016/10/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 新政办发[2022] 2022/8/2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川地税发[2006] 2006/12/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 云政办发[2022] 2022/6/17
关于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 2022/8/1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吉政发[2018]22 2018/10/2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 深市监公告[202 2021/12/1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9部门印 渝市监发[2020] 2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