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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7]7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5-31
实施时间: 2017-5-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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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阿坝州工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要求,省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阿坝州工商局9个市(州)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理念、降低群众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将试点工作与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工作有机结合,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切实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在全省范围内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捷高效。进一步精简填报材料,探索更为简便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切实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行政成本,为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二)做到积极稳妥。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事关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各试点市(州)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有力推动改革。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试点任务,把握试点进程,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突出问题导向。各试点市(州)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出发,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按照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思路,紧密围绕登记便利化,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创新。
  三、工作任务
  (一)放宽登记条件,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各试点市(州)可以试行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简化经营场所登记证明,实行名称自主选择、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决定。降低提交材料要求,精简填报事项,删减重复填报内容,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文书。在开展试点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禁限用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纠正措施。各试点市(州)要明确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对其填报的数据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对申请行为、提交的数据材料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二)简化登记流程,创新登记方式。各试点市(州)要合理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全面推行审核合一、当场登记、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行仅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签名确认的口头申报。
  (三)改革管理制度,减少登记限制。各试点市(州)可积极探索符合互联网网店经营特点的登记条件和登记方式,鼓励网店经营者申请登记;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变更经营者,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可以延续使用)、经营场所跨登记辖区迁移等制度创新的条件与路径;针对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季节性、流动性个体经营行为,可颁发经营期限不超6个月的临时性营业执照。
  (四)完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各试点市(州)要善于使用新的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方式,加强与省局信息中心的联系,建立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渠道,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五)探索个体经营免于登记的范围。各试点市(州)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从事某些行业和领域的个体经营豁免登记,以及对免于登记经营者的监管方式进行探索。
  四、工作要求
  各试点市(州)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定试点区域,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试点工作任务。
  (一)勇于解放思想。各试点市(州)要敢于打破惯性思维,面对新形势,研究新办法,拿出新举措。善于把握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试点工作与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快速发展的个体经济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办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州)要密切关注试点进程,加强行政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试点市(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试点市(州)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抓紧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局备案。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五)加强跟踪监测。各试点市(州)要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流程,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实现“放管服”有机融合。
  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联系人:桂鹃;联系电话:86522780;邮箱:gsjgtc@。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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