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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7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10-30
实施时间: 2017-10-30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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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7年9月28日收到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亚东石化(扬州)有限公司、乐天化学(嘉兴)有限公司和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乙醇胺产量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英文名称为Ethanolamines,简称EA。
  一乙醇胺,又称:单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羟基乙胺
  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 2-Aminoethanol, 2-Aminoethylalho (简称:MEA)
  化学分子式:

  结构式:

  二乙醇胺,又称: 2,2'-二羟基二乙胺、2,2'-亚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称:Diethanolamine,2, 2'-Dihydroxydiethylamine, 2,2'-Iminodiethanol(简称:DEA)
  化学分子式:

  结构式:

  三乙醇胺,又称:三(2-羟乙基)胺、三羟基三乙胺
  英文名称:Triethanolamine, Tris(2-Hydroxyethyl)amine, Trihydroxytriethylamine(简称:T EA)
  化学分子式:
  [20171030152129772.jpg]
  结构式:
  [20171030153058771.jpg]
  物理化学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通常由环氧乙烷和液氨反应制得,是一种同时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学特征的醇胺类有机化合物。乙醇胺外观通常为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在溶点以下为无色至淡黄色固体,略带胺味,具有吸湿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310项下。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上述税则号项下除“一乙醇胺”(“单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乙醇胺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乙醇胺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乙醇胺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10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10月3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85093403,65198490
  传真:0086-10-65197586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m.gov.cn)
  附件:乙醇胺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
  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附件(公开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30日

相关附件:
乙醇胺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附件(公开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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