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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教规[2017]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7-3-6
实施时间: 2017-3-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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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高职院校:
  为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升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市(州)、直管市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省级从2017年起,通过进一步整合相关资金,强化改革和绩效导向,设立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
  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3月6日
  附件:
  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升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市(州)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省级从2017年起,通过进一步整合相关资金,强化改革和绩效导向,设立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高职部分)、省级高职生均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使用、责任清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全省各独立设置的在校生数高于2000人的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含由高职升格不满四年的本科院校,含民办、企业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按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指标,审核、汇总、上报各地申报材料,采取有效措施指导规范全省高职有关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提出当年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省财政驻相关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省属高职及其他高职学校经主办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学校)、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分学校)。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是省级作为资金分配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地方,视为当年无相关需求,不纳入当年资金补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生均财政拨款因素、事业发展考评因素、重点改革因素三大类。其中:
  生均财政拨款因素: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公办高职院校,资金总量占比一般不低于40%。2017年各地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办高职院校发展的经费(不含学杂费收入安排的支出),按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1.按照省属公办高职院校在校生人数,结合年初预算财政实际保障情况,安排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确保省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
  2.根据各市(州)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具体情况,对已达到12000元的市(州),根据学生人数结合本地财力系数和高等职业教育支出水平调节系数给予拨款标准基础奖补,同时对于生均拨款水平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市(州),根据学生人数结合增幅系数予以奖补,激励地方财政加大对高职教育投入保障力度。
  事业发展考评因素:主要通过省级综合考评采取打分制度进行量化考核,满分100分,主要考核事业发展条件保障情况和事业发展成效(具体计算方法和分值见附表)。根据各高职院校具体得分情况,分档确定奖补额度,对排名靠前的高职院校予以奖励,奖励面不低于50%,资金总量占比一般不低于30%,对得分排名靠后、考评较差的高职院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进行约谈。
  重点改革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重要部署,结合近年高职重点改革任务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按项目根据一定标准分别给予奖补。现阶段主要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创新行动计划、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技能竞赛、重点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等。各项分配因素具体奖补标准每年由省财政厅商教育厅确定,资金总量占比一般不高于30%。
  第九条 对于各高职院校(含民办、企业办高职院校)存在特殊困难的,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完成国家、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一些临时性工作的高职院校,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安排补助资金,该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及有关考评所需基础数据分别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部门决算数据、学籍数据、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直接提取或计算,不需各地另行报送。如确需补充相关数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另行通知。对未按照要求填报上报、或在数据方面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相关资金分解并下达各市(州)和相关高职院校,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的30日内,下达到所属高职院校,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对未明确分配到各高职院校的奖补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将奖补资金统筹分配到具体高职院校。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必须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由各职业院校自主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高职院校教学楼、实验实训场馆、学生宿舍及运动场馆建设与改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实训设备及耗材购置、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2.支持高职院校重点(或品牌、特色、骨干)专业、教材及课程等教学资源建设;
  3.支持高职院校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教师课酬、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其他各项补助,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及水电、通讯费等一般性或经常性公用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奖补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所有使用奖补资金的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建立中央财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或省级高职生均奖补资金辅助账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高职院校是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要将奖补资金纳入预算,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各学校要结合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统筹规划项目资金使用,不断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资金用途随意、使用分散或预算执行缓慢、年终突击花钱等问题。要建立奖补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新增资产配置以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奖补资金年度结转结余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省对奖补资金实施目标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委托专门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
  省财政厅及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学校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管,指导并审核相关学校编制绩效报告。
  各相关学校负责落实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好有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资金绩效自评。
  具体绩效评价工作另行通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不规范办学(含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扣减市(州)及相关高职院校下一年度奖补资金,暂停或减少奖补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奖补资金。
  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相关高职院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奖补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表:湖北省高等职业学校事业发展量化考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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