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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村[2017]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0-19
实施时间: 2017-10-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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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各市、县统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县(市、区),自治区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予以适当引导支持。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确定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村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公共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必须用于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有效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地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并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中央及自治区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九条 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财政农综改资金管理政策。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的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库建设、档案管理、报账核算、公开公示、项目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制度办法,建立健全农综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农综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 财政厅负责向各市、县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农综改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自治区分配下达的农综改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厅依据各地农业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绩效考评成果等综合因素,按因素法分配各市、县农综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及结合本地农综改绩效考评等情况,合理分配各乡镇农综改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厅在收到中央农综改资金预算30日内,将农综改资金预算下达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本级农综改资金预算30日内,按规定比例将当年农综改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剩余部分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农综改项目实际支出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年资金分配及使用概况,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测算说明、工作方案等。其中资金需求测算说明需提供具体项目安排,工作方案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责任人(或单位)、存在风险、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与自治区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以下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农综改资金预算。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农综改资金预算,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条件,支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农综改工作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
  (一)项目评估费:用于农综改项目的规划编制、评审论证及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等支出。
  (二)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综改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的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三)宣传费:用于开展农综改工作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印刷费等支出。
  (四)用于开展农综改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图书资料等办公设备的购置等支出。
  (五)会议费:用于组织开展农综改各类业务培训和会议支出。
  (六)其他业务费:用于开展农综改有关经费支出。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综改工作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农综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对象为市、县级财政部门,考核内容为农综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考核评价实行市、县级自评和财政厅统一评价相结合。市、县级自评情况应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厅。自治区自评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农综改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市、县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厅分配农综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农综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或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综改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具体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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