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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农规[2017]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17-7-25
实施时间: 2017-7-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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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7年7月25日
  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规〔2017〕5号)和《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财政、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以下职责划分落实。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全省绩效目标的设定、分解下达和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组织全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全省绩效目标的设定、分解下达、审核汇总,并按省财政厅复核意见进行修订;具体开展全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市县水利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水利部门填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内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各级水利部门应结合上级分解下达资金规模、任务清单和本级资金统筹等情况设定绩效目标,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量化清晰反映预期产出和效果。各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与资金投入是否匹配、是否完整反映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预期产出和效果是否可行进行审核。
  第五条 绩效目标填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分解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任务清单。
  (二)市县水利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市县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据实填报《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三)省水利厅对各市县绩效目标汇总,经省财政厅复核后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
  第六条 对上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清单,市县应积极统筹资金确保任务足额完成,并将统筹资金投入形成的绩效目标纳入填报范围。市县统筹整合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应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填列绩效目标,统筹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绩效目标经财政部、水利部批复后,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执行预算。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由市县财政、水利部门逐级申报,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可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应报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条件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各级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资金使用合规性、安全性、及时性进行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围绕绩效目标抓好项目建设。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绩效评价周期分两类:一是以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由省水利厅分年拟定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考评,考评结果送省财政厅审核;二是根据工作需要,按项目实施期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由省水利厅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考评,考评结果送省财政厅审核。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水利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绩效自评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县级水利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拟定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附件2),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州)汇总。
  (二)市(州)水利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三)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各市(州)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省财政厅复核后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省水利厅对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备查,各级水利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止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附件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结合实际选择以下方式予以运用:
  (一)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市(州)、县(市、区)。
  (二)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三)按照《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
  (四)由省水利厅对绩效结果排名靠后的市(州)、县(市、区)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予以调减,或对其规划予以调整。
  (五)对涉及违纪违规的项目资金予以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3.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相关附件:
附件1: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附件2: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docx    
附件3: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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