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9-11
实施时间: 2017-9-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2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三、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相关附件:
1.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doc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 京市监发[2024] 2024/6/19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苏府[2016]126号 2016/8/27
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5 2020/7/2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京政办发[2015] 2015/6/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 粤府函[2014]28 2014/12/19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鄂工商注[2014] 2014/11/18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赣工商企字[201 2015/6/3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鲁市监注函[202 2024/5/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闽政[2014]25号 20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