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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7]16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9-12
实施时间: 2017-9-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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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依法适度举债,稳妥化解存量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地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控原则。
  明确责任。严格落实举债主体责任,明确区分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切实做到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
  规范管理。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落实报告报批程序,切实把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纳入监管范围。
  严控风险。以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不断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稳妥推进。严格管控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建立严格有序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二、严禁违法违规新增债务
  (一)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各市、县(区)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二)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三)严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各级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货物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三、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规范发行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举借政府债务的唯一方式。自治区对市、县(区)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要结合自身风险和财力情况,在符合地方政府债券使用规定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新增债务计划,统筹提出需求,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政府债券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分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资金按时偿还,确保不发生地方政府债券违约问题。财政、交通、国土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加快研究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为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拓宽融资渠道。
  (二)积极稳妥推进与社会资本合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依法依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加强和规范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完善市场化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四)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积极消化存量债务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列入财政部风险预警和提示地区的市、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严格按计划和方案抓好落实,确保2020年前全部退出风险预警和提示地区名单。未列入风险预警和提示地区的市、县(区),也要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加强自身风险评估,坚决杜绝新增风险预警和提示地区。
  (二)积极稳妥推进限额内政府债务置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相关要求,尽快与债权人沟通限额内存量政府债务置换事宜,务必于2017年年底前与债权人签订限额内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协议,确保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限额内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三)认真开展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工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于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全面掌握资产“家底”,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有效结合,盘活存量债务资产。
  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一)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摸清家底,将隐性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测范围,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报送政府性债务规模、期限、结构等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测体系,实现全区政府性债务信息化、精细化、动态化监管。
  (二)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自治区财政厅要结合财政部要求,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以债务率为主要指标,建立综合指标体系,对各市、县(区)债务风险水平进行科学测算评判和预警通报;要合理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对列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区)进行风险预警;对列为债务较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区)进行风险提示,并将风险预警结果与各市、县(区)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挂钩。
  (三)完善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市、县(区)务必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风险分类处置方法和路径,确保出现偿债困难时能够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偿还时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市、县(区)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责任追究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负其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债务管理制度,细化债务管理办法,扎实做好政府性债务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债务规范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要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各地各部门政绩考核和效能目标考核。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违法违规问题实行终身问责,责任倒查。具体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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