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海关总署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10-19
实施时间: 2017-10-2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56号公告和第57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214200.20。
  一旦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决定,在征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21.4200项下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214200.20。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9日

相关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6号.rar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10/10
关于实施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8/19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6/16
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2/1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 商务部公告2019 2019/2/1
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10/8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8/4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8/20
关于浆粕反倾销案的延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1/27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 商务部公告2019 201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