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财[2017]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7-9-19
实施时间: 2017-10-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人力社保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高级经济师业务能力电子化考试收费项目的函》悉。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6〕77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70号)等有关规定,凡申报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经研究,同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组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71号)规定执行。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9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黑价联[2014]4号 2014/1/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软件专业技 鄂价费[2015]41 2015/4/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 闽价费[2013]39 2013/1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子收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辽财非[2007]89 2007/12/31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 鲁价费发[2008] 2008/5/3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 闽价费[2010]43 2011/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 闽价费[2010]43 2011/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辽价函[2014]43 2014/6/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变更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沪财预[2015]71 2015/6/3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 吉发改收管函字 2009/9/1